警示教育 当前位置:首页>>警示教育>>正文

纪法小课 | 领导干部赌博被拘后,为啥还要挨处分?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表于:2019年08月26日 文章点击数:2884 【打印】

  打麻将,对大多数人来说最坏不过输点钱,对有的人却意味着要“输”掉更多。

  2019年6月,陕西省汉中市检察院调研员、西乡县检察院原检察长王建庆,西乡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席东兴,西乡县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屈翔因打麻将赌博被当地警方查获。三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此后又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等处分。

  近年来,“倒”在赌博上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在少数。例如:2017年3月,湖南省临澧县修梅镇综合文化站站长徐超扑克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行政拘留,此后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7年8月,贵州省普安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鹏因打麻将赌博被行政拘留,此后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领导干部打麻将赌博,为什么会被拘留?被拘留后,为什么还要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打麻将赌博被拘留

  陕西省汉中市的3位领导干部,怎么就因为打牌赌博被拘留了呢?让我们先回放一下整个事情的经过——

  2019年6月14日中午,王建庆、席东兴等4人在酒店用餐后到棋牌室打麻将。席东兴提议,以100元、200元为赌注推倒胡的方式打麻将,每局打完后以现金结算,其余3人表示同意。王建庆、席东兴等4人打到当天15时50分左右,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现场查获。

  经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检查,从他们身上及麻将机抽屉内共计扣押赌资29700元。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认为,王建庆、席东兴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且情节严重,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4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后为何还要挨处分?

  2019年6月18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对王建庆、席东兴、屈翔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席东兴赌资5000元予以收缴。2019年7月2日,王建庆、席东兴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屈翔被市自然资源局免职,因其同时涉及其他问题线索,由西乡县纪委监委并案调查。

  他们三人参与赌博被拘留后,为什么还要被给予党纪处分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王建庆、席东兴等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其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纪检机关依据《条例》第33条,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条例》第28条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等,对他们3位党员作出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那么,为什么还要同时对他们给予政务处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5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王建庆等人参与赌博,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影响,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因此依法被给予了政务撤职处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Copyright 2019 省纪委监委驻四川文理学院纪检监察组办公室、中国共产党四川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入口 旧版访问
主办:省纪委监委驻四川文理学院纪检监察组办公室、中国共产党四川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塔石路中段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