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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副校长"双开"通报中值得注意的三处纪法细节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表于:2019年09月18日 文章点击数:2541 【打印】

      9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汉荣因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中的三处细节值得注意。一是,通报明确,“日前,经教育部党组同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陕西省纪委监委对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汉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二是,通报介绍处分情况时说,“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研究并经教育部党组决定,给予张汉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三是,通报最后落款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陕西省纪委监委”。 

  这三处细节,正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的写照。

  通报显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对张汉荣进行立案审查调查,是经教育部党组同意的。对其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决定,也是教育部党组决定的。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教育部党组依照管理权限对张汉荣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置,是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通报落款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陕西省纪委监委”,这反映了改革的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派驻纪检监察组被赋予监察权,按照一般管辖原则,张汉荣违纪违法问题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管辖。但同时,张汉荣工作单位在地方,主要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发生在陕西省,陕西省监委管辖更便于案件调查工作开展,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样的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地方监委协作开展审查调查的案例已不鲜见。

  监察法在总则中即明确,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在查处张汉荣违法问题时,陕西省监委在得到中共陕西省委批准后进行,这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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