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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应当”——谈话函询后,实事求是作出处置

作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表于:2019年06月05日 文章点击数:3208 【打印】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5月24日,福建省厦门港务控股集团下属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副总经理陈国强因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宴请问题受到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吴业宏的批评教育。

  陈国强的相关问题线索是厦门港务控股集团纪委在核实一信访件过程中发现并转交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上级单位、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委承办的。但由于信访件内容较为笼统,并没有提供具体线索,公司纪委遂决定先对陈国强进行谈话函询。

  “违规接受宴请理应严肃处理,但在处理陈国强相关问题线索时,我们秉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综合考虑了具体情形。”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刘晓龙介绍,陈国强在函询时便主动交代了问题,在后来谈话中又详细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诚恳。

  4月16日,谈话函询结束后,综合考虑陈国强违纪问题及其谈话函询中的表现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将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审核。4月25日,根据审核结果,相关问题线索被移交给路桥建材有限公司党总支,由吴业宏对陈国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陈国强作出书面检查。

  “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新圩镇纪委工作人员对此深有感触,认为这是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具体要求,也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4月,新圩镇新卫村全体“两委”干部因核实工作出现偏差,造成部分村民无法正常领取养老保险,受到诫勉谈话。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该镇纪委工作人员介绍,考虑事件影响范围有限,后期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故对该村全体“两委”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镇村干部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谈话函询结束后,须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对于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可见,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有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是谈话函询工作的关键一环。

  “郑某所作的函询说明,与外围了解的事实不符,隐瞒个人房产情况,应进一步进行核实……”日前,在海南省澄迈县纪委监委的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会上,一名工作人员对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干部郑某的函询说明提出异议。此前,有信访举报称郑某在海口有多套房产却不向组织如实报告。

  由于郑某当时因受党内警告处分仍处于处分期,且其函询说明存在明显问题,澄迈县纪委监委对该问题线索提出初步核实建议。经查,郑某故意隐瞒房产数量,对函询事项没有作出如实说明,最终郑某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要让党员干部认识到谈话函询的规范性、严肃性。”澄迈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局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王韧说,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就是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谈话函询,不隐瞒、不回避。

  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既是组织给予党员干部承认错误、说明澄清的机会,也是提醒教育党员干部的重要方式。“根据谈话函询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题中之义。”天津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主任赵政表示,该市在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有效运用谈话函询成果,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的同时,也将加大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者力度,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热情。(记者 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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