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 | 晚节不保 他倒在退休前

  席传亮,1958年4月出生,1977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主任。2018年1月,海南省纪委对席传亮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2019年2月,海南省监委对席传亮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海南省纪委监委给予席传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同年12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席传亮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痛心疾首,悔恨亲手断送了自己的人生!”在留置场所,得知自己被开除党籍时,有着42年党龄的席传亮泪流满面,悔不当初。

  席传亮在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15年,从全国先进一步步坠入违纪违法犯罪的深渊,其堕落轨迹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昔日先进成 “蛀虫”

  “席传亮可以说是海南较早的一批‘闯海人’,对海南早期的发展来说是开拓者。”海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人员陈仕龙说。

  席传亮出生在革命干部家庭,小时候父亲因公去世,全靠党和政府抚恤金养大成人。他从小就立志追随中国共产党,18岁就入了党。1992年,在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处于大开发热潮时,他作为人才从湖南被引进海南,参与特区建设。席传亮在省政府采购中心一干就是15年,历任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主任,通过努力使单位成为全国同行业的先进,个人曾被评为“全国政府采购年度阳光人物”。

  然而,这位昔日的“阳光人物”,在利益面前逐渐淡忘初心、丢掉使命,在侥幸心理影响下逐渐从“阳光”走向“黑暗”。

  “晚节不保,在临近退休的日子里,违反了党的纪律,又违法犯罪,根本原因是政治免疫力出了问题,思想出现了偏差,背叛了自己的信仰。”席传亮在忏悔书中写道。

  2014年,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立,席传亮成为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一任主任。

  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错误思想支配下,为了退休后过上“好日子”,席传亮动起了“歪心思”、耍起了“小聪明”。

  2015年12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决定将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下属单位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移交给省国资委,并授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移交事宜。

  在移交过程中,席传亮发现了“商机”,于是指使2名下属通过他人挂名代持的方式,成立由他们三人控制的海南某招标服务公司。随后,席传亮故意歪曲上级部门的意图,擅自决定全面停止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进口医疗设备和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并强行向管理服务对象指定由他实际控制的私营公司“全盘接收”。

  就这样,席传亮打着机构改革时间差,一边拖着不办理移交手续,一边滥用职权抢了原属于机电中心的招标代理业务,自己做起独家生意。

  “2017年11月,席传亮以公司名义召开省级医院设备采购负责人座谈会,再次要求各医院将进口设备采购招标统一委托公司进行代理,不得与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第三方协议,否则后果自负。”回想起席传亮当时的蛮横做法,海南省某医院负责人记忆犹新,但是为了不得罪他和以后采购工作能顺利进行,参会医院只能按照席传亮说的做。

  2016年至2018年,省机电中心在席传亮的操控下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席传亮实际控制的公司因此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席传亮忘记了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立的初衷,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与之背道而驰,利用手中权力肆意践踏公平交易原则,严重破坏省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公款当成自家“钱袋子”

  翻阅席传亮的审查调查材料,其违纪违法行为令人瞠目结舌。

  “大到黄金、珠宝首饰,小到化妆品、服饰,甚至连一块香皂,他也拿到单位报销。”审查调查人员说,席传亮把单位公款当成个人“钱袋子”,几乎把自己家所有开销都用单位公款报销。

  从2009年开始至2017年,8年间,席传亮将其个人及其家人购买的黄金、珠宝首饰、手表,甚至香烟、化妆品、皮包、服饰等个人用品,以办公用品等名目开具发票,违规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报销。报销发票中最大金额上万元,最小金额31.2元。

  为了方便支取公款,席传亮还找到商行老板林某,约定以支付6%手续费的形式,委托以办公用品等名目虚开发票,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报销共计206.0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09年至2017年,席传亮利用自己一把手的权力,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违规在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下属单位报销个人消费和虚开发票,共计331.06万元。

  欲望的口子一旦打开便一发不可收拾。席传亮除了眼睛盯着公款,更是把手伸向了工程项目。

  “席传亮在工作中独断专行,基本上是一个人说了算。”席传亮原单位同事说。

  2013年至2015年,席传亮帮助商人施某承揽省政府采购中心软硬件工程和维护项目34个,占项目总数的80%。有些项目之间本无任何关系,席传亮将其“包装”为施某已承揽项目的“子项目”或“后续服务项目”,直接发包给施某承接。不仅如此,席传亮还在资金拨付环节打招呼,甚至在有的工程进度没有通过验收或达到预期的情况下,仍要求单位出纳拨付项目资金。这些背后都有利益输送,为了感谢席传亮的帮助,施某分多次送给席传亮共计41万元。

  席传亮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在临近退休时倒在“最后一班岗”上。“自己缺乏政治意识,法制观念淡薄,虚荣侥幸心理作祟,认为自己快要退休了,关系不大。”席传亮在忏悔书中为自己的腐败堕落总结了三个方面的原因。

  欺瞒组织一错再错

  “组织对我进行了处分,但还是让我继续当主任,不就证明没什么大事嘛。”其实早在2009年,席传亮担任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期间,便因对单位受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等问题受到处分。但其不仅不反省自身的错误,吸取教训,感谢组织对他的挽救,反而认为自己可以继续担任主任,就是没有事,过关了。究其原因,就是席传亮政治意识缺乏,纪法意识淡薄。

  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瞒组织、对抗组织审查调查方面,席传亮更是将小聪明发挥得淋漓尽致。他对于应该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不报告,对其婚姻状况和以女儿名义购买的联排别墅房产情况均未如实向组织报告。

  “如果我被抓进去,剩余的几万元未付款你就别想收回!”听闻组织在调查自己,席传亮通过各种渠道打听案情,约见并威胁为其虚开发票的商行老板。即便这样,席传亮还是不放心,于是,他又召集单位各科室负责人开会,要求出具申领办公用品和耗材的虚假证明,以对抗组织审查。

  纵然机关算尽也枉然,这一切千方百计捂盖子的手段,不但没有让席传亮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反而把他推向深渊。

  席传亮背离初心使命,公私不分,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营商环境,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与公信力。面对党纪国法的严惩,席传亮虽幡然醒悟,然而悔之晚矣。

  量纪量法分析

  经查,席传亮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席传亮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变相公款旅游;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在涉嫌犯罪方面:席传亮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消费和虚开的发票用公款报销,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造成省机电中心停业注销,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

  席传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党性原则,滥权妄为,损公肥私,把公款当成私人“钱袋子”,把公权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2019年7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海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席传亮开除党籍处分,由海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