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面前没有“功过相抵”
近年来查办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有一种现象不容忽视:在纪律处分阶段,常有一些被审查人员与组织讨价还价,以“干得多就容易出问题,不干怎么会出错”“我成绩多、贡献大,拿了一点不算啥”等论调为自己辩护,要求减轻惩处。
这一论调是极其错误的,暴露出文过饰非的侥幸心理。“功劳大,贪点占点不算啥”透着功可抵过的味道,言辞背后藏着“我付出,就当有回报”的“霸道”逻辑,仿佛只要做出过贡献,就可以无法无天,在党规党纪面前恣意妄为;就有了丹书铁券,成为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从这个荒唐逻辑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的思想动机和根源。破除这个认识误区,必须厘清四个方面的认识。
首先,功劳与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党组织,党员干部个人仅是一颗“螺丝钉”。共产党员的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任何功劳与成绩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组织而取得的,是党组织集体发挥了重要作用。没有组织的领导,没有集体的力量,没有群众的智慧,再高明的个人,其力量也是有限的。因此,个人不可居功自傲,不可凌驾于组织之上,更不可拿功劳大当索取“回报”、减轻惩罚的筹码。在党组织内,能力强、成绩多的党员干部比比皆是,但是每一名党员干部都是党的一分子,是一颗小小的“螺丝钉”,只有融入组织、依靠组织、维护组织,才能发挥超乎自身个体的力量,实现单靠个人所不能取得的成绩。我们之所以能为人民群众服务,是人民赋予我们职责;处在一定的岗位,是党组织给我们发挥作用的舞台。因此,任何党员干部都不可妄自尊大、自我膨胀,更不能把自己置于组织之上,甚至无视组织、无视纪律,突破底线。
其次,待遇是组织按照制度赋予的,不可因功而贪非分之财。党章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干部贪功贪利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相悖的。我们党倡导“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的奉献精神,如果党员干部在为人民服务中,付出一点就要求有“回报”、犯了错误就希望以功抵过,何谈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应该说,连最起码的资格都不具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党员干部贪不义之财,是与共产党人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操守格格不入的。况且,任何岗位的工资报酬、职责权限甚至荣誉性待遇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任何把个人权利、利益凌驾于群众利益之上,为己谋私的行为都是党规党纪不允许的。
其三,功是功、过是过,在党纪国法面前,功过不可相抵。社会上偶有一些人会对落马的贪官表示同情,他们认为,有的腐败分子为党做出过贡献,对当地经济发展也有过贡献,其贪其占与其贡献相比不算什么,可以功过相抵。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须知,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人民和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员应当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不论过去立过多大功劳、做出多大贡献,但给人民办事、为人民服务是职责所系、使命所系,“做得再好都是应该的,做得不好应该被问责”。现实中,正是在以功掩过甚至以功抵过的错误思想驱使下,许多腐败分子抱着“贡献大、功劳大,贪点占点也没啥”的心理自我膨胀,从而滥用权力,不断消费和透支曾经的“成绩”,透支党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最终走向腐化堕落。这不可不警惕。
其四,党纪的底线决不能突破。我们党历来强调,党内没有特殊党员,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明确,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实践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是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腐败分子以往的工作表现与案件本身无关,不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来考虑。因此,无论任何形式的贪占,都不能用“自以为合理”的逻辑去解释,更不能用个人情感去评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用纪律的尺子和法律的准绳来衡量。(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